天天即时看!护航金融大动脉,金融基础设施立规

来源:喻观FINANCE 2022-12-16 08:00:25

文 |俞燕

编 |吴戈

出品 |喻观财经


【资料图】

一提到“基础设施”这个词儿,人们通常想到的是交通、通讯、水电、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等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内容。

听上去非常高大上的金融基础设施,可能让普通民众觉得离自己很遥远。其实并不,大家平时能够扫个码就能占餐,点开小程序叫份外卖,这些操作的背后就是支付清算系统,而支付清算系统便是金融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然,金融基础设施不仅仅只有支付清算系统,而是涵盖货币、证券、基金、期货、外汇等几乎所有的金融市场交易活动。金融基础设施在金融市场运行中处在枢纽地位,被喻为金融市场上的桥梁和高速公路。

今年4月召开的中财经委第十一次会议,则对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作出了新部署,绘就了一张基础设施体系的“施工蓝图”。

有业内人士指出,金融基础设施的运转情况,不仅直接关乎市场运行效率、定价效率与交易效率,关乎市场的活力和韧性,更关乎保障金融交易的公信力。此外,健全的金融基础设施,可以通过识别、评估、管理相应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托管风险、投资风险和运行风险等风险,是金融安全的防火墙,关系到金融稳定。

不过,相对具体的金融业务,金融基础设施的制度建设相对落后,分布在金融市场的金融基础设施缺乏统筹监管。

早在九年前,18th三中全会上便提出,要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保障金融市场安全高效运行和整体稳定。2017年的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亦提出,要加强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的统筹监管与建设规划。

经过多年酝酿,今年12月14日,央行牵头起草的《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终于出炉了,确立了金融基础设施监管的总体制度框架。

六大类金融基础设施及其运营机构,从此被纳入统一的监管体系,须在持牌经营之下,根据“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自的监管部门对口监管。

涵盖六大类

将金融基础设施喻为桥梁和高速公路,直观又形象。不过在《办法》里,有对其的严谨定义。

所谓金融基础设施,是指金融资产登记存管系统、清算结算系统(含开展集中清算业务的中央对手方)、交易设施、交易报告库、重要支付系统、基础征信系统,共六大类。

与六大类金融基础设施有关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监管,亦纳入《办法》的监管之列。

根据2012 年国际清算银行与国际证监会组织联合发布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金融基础设施主要包括支付系统(PS)、中央托管机构(CSD)、证券结算系统(SSS)、中央对手方(CCP)和交易数据库(TR)。

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的定义相比,《通知》增加了交易设施和基础征信系统两项。此外,未单列证券结算系统和中央对手方,而是统一放在清算结算系统里。

有业内人士指出,除了以上分类,从广义上来说,证券、期货、保险、黄金等交易所,征信系统、法律和监管环境、公司治理、会计准则、反洗钱以及金融安全网等,亦属于广义的金融基础设施范畴。

金融基础设施作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主渠道之一,是各金融监管部门所重点关注的对象,也易产生监管交叉和重叠的问题,跨部门跨市场监管协调难度较大。

因此,近年来各金融监管部门致力于探索如何平衡监管资源,加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避免监管盲区,提升监管效率。

《通知》的出台,可以说是监管协同的一项成果,把金融基础设施监管纳入到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内。

根据“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金融基础设施的监管部门涉及一行(PBC)两会(CBIRC、CSRC)一局(SAFE)一委(NDRC)一部(MOF)。

根据分工,MOF负责对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出资设立的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会同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建立金融基础设施财务管理制度,依法收取国有金融资本收益。

PBC负责新设支付系统、基础征信系统以及银行间市场金融基础设施的准入管理。

其他新设金融基础设施,则由PBC会同其他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准入管理。

涉及或可能涉及对金融体系产生重大影响或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应当报经紫光阁同意后批准。

值得关注的是,CSRC负责涉及证券、期货及其相关活动的新设金融基础设施准入管理,获得了对证券、期货领域的单独监管的权限。

明确准入门槛

与金融机构一样,金融基础设施的运营机构,亦需持牌经营。《通知》提出,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以任何形式运营金融基础设施,不得使用“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登记结算”、“清算”、“交易报告”等涉及金融基础设施服务或近似的名称。

如果未经批准,擅自运营金融基础设施或实质性开办、超出原业务范围开办金融基础设施业务,或伪造、变造金融基础设施业务许可证的,相关责任方将会受罚不超过100万元。涉嫌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设立金融基础设施的运营机构,需要什么样的条件呢?

1、具有在我国境内合法成立的法人实体;

2、具有清晰、透明的组织结构和治理安排,不违反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3、具有符合规定的实缴资本;

4、具有必要的营业场所和支持业务开展的、安全且合规的系统与设施;

5、具有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内控制度、业务规则等制度安排;

6、拟任董监高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本科及以上学历、信用良好、五年及以上金融领域相关经验和管理能力、近五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等);

7、股东信用记录良好,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且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事项或受到重大监管处罚;

8、获批具有从事相应业务的合法资质;

8、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果是境外金融基础设施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跨境交付服务,亦有相应的准入条件,比如应开展金融基础设施服务三年以上,受到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应政府机构的具有可比性且全面的监管与规制,未出现重大风险事故或受到相关监管机构处罚且情节严重等情形。

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的服务外包,则要求服务外包并不转移责任,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与金融基础设施参与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发生改变,且不得妨碍金融监管部门履行相关监管职能。

金融基础设施之间通过相关系统连接开展业务合作,则需准确识别所连接金融基础设施的运营机构相关资质,确保对方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清晰的法律关系,能够有效管理运行、信用、流动性、技术和法律等各类风险,能够避免与所连接金融基础设施之间的风险传染。

防范风险为要

作为跨机构、跨市场、跨地域、跨国界金融市场活动的渠道,金融基础设施也比单一的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容易产生风险外溢。

为此,《办法》亦对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提出了建立健全稳健的风险管理框架的要求,要求能够识别、度量、监测和管理相关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运行风险等,同时要求加强信息安全管理。

《办法》还提出了“风险准备”的概念,要求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保证金、一般风险准备等方式储备充足的风险准备资源,用于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及其他尚未识别的风险事件造成的损失。

《办法》要求,金融基础设施的各项收益安排应当首先用于保证场所和设施的风险防范、正常运行与逐步改善,合理设置利润留成项目,不得为实现商业利益而缩减风险管理方面的投入。

此外,与金融机构一样,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亦需制定风险处置方案和恢复计划,并定期更新。

如果金融基础设施及其运营机构难以持续经营,或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也同样会被依法实施市场退出。

26家运营机构包括哪些

《办法》在附则里提到,目前已获批设立的26家存量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无需依据新规的条件和程序重复提出申请。

目前我国的支付清算网络体系是以央行现代化支付系统为核心,银行业金融机构行内支付系统为基础,票据支付系统、银行卡支付系统、互联网支付等作为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拥有中央结算公司、中证登、上海清算所三家中央证券存管系统,负责债券、股票等证券的集中托管,同时作为金融市场中的证券结算机构。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则建立了本外币、多产品、跨市场的中央对手清算业务体系,并在债券现券、外汇、航运衍生品和利率互换等产品领域建立了集中清算机制。

不过,我国目前还未建立专门的交易报告库机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发挥了类似交易报告库的作用。

如果将证券、期货、黄金等交易场所、保险行业平台等也纳入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范畴,那么从现有的金融基础设施机构就不止26家了。

所以,被认定的26家存量机构究竟包括哪些呢?

一、央行系统(12家)

1、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2、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

3、跨境银行间支付清算有限责任公司(CIPS,跨境清算公司,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

4、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5、网联清算有限公司

6、城银清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7、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8、上海黄金交易所

9、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

10、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11、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12、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

二、银保监系统(7家)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

3、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银登中心)

4、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

5、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6、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

7、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

三、证监系统(14家)

1、上海证券交易所

2、深圳证券交易所

3、上海期货交易所

4、郑州商品交易所

5、大连商品交易所

6、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7、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8、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9、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0、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11、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2、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13、中证信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14、中证资本市场运行统计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图片:网络

关键词: 金融基础 金融市场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