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收入中的交通费和通信费应该怎样计算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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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在机关财务部门工作,其单位在计算交通费和通信费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错误,找我帮助再咨询一下。我根据咨询税务机关同事的答复和《中国税务报》关于这个问题的文章整理出此文,供更多的朋友了解。
错误的算法:某机关干部,2021年12月工资薪金所得为9600元,其中包括随工资发放的交通补贴和通信补贴分别为1500元和300元,当月“三险一金”专项扣除金额为2300元,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为1000元。其所在省规定,公务用车和通信补贴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每人每月分别为500元和150元。在办理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时,其所在单位将随工资发放的交通补贴和通信补贴作为免税项目,全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确认其当月应纳税所得额9600-2300-1000-5000-1000-300=0。
正确的算法:计算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的规定,即: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信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信费用的际实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此机关干部交通补贴虽高于全省规定的每月500元标准,但只能按500元扣除,超过部分应按规定计人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其通信补贴也高于全省规定的每月150元标准,只能按100元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也应按规定计人工资薪金所得。此机关干部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为9600-2300-1000-5000-500-150=0=650(元)。
注意:随工资发放的交通费和通信费,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免税范畴,只是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超出扣除标准部分,应该依法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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